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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隱藏不少稅收信息,不細摳條款就會吃虧的!

文章來源: 甘孜州産業投資集團   發布時間: 2019/05/13 16:48:45   點擊次數: 0

合同裏隱藏不少稅收信息,不細摳條款就會吃虧的!

每日稅訊 4月24日



  最近一段時間,增值稅稅率降低引起了産業和社會的廣泛關註。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梳理合同、加強合同管控成爲近期各家産業財稅負責人的工作重點之一。爲什麽會出現這種狀況?有關專家分析,合同裏隱藏着不少稅收信息,公司管理層和各相關部門應該共同重視,認真對待,絕對不能一簽了之。否則,很可能會潛藏不少稅務風險。



製圖:李一園


狀況:面對稅率調整,不少産業適應起來很從容



  記者在采訪中明顯地感受到,面對此次增值稅稅率下調,一些産業財務人員顯得十分從容,相關工作推進得有條不紊。深入了解之後才知道,這些産業簽署的交易合同裏都有“秘密”。


  4月1日前後,與有些産業財務團隊忙得焦頭爛額不同,中國德力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稅務部經理李曉麗與她帶領的團隊,按部就班地進行了相關調整,爲迎接增值稅改革做好了準備。原來,在德力西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李曉麗及其團隊就一直參與其中,並高度關註合同中的涉稅條款。由於對産業經銷合同中的涉稅問題約定得比較明確,她隻需按部就班地合規辦理各項涉稅業務,就能輕松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不用花費精力“事後滅火”。說到這裏,她臉上洋溢着自信的笑容。


  在這方面,浙江力諾流體控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諾流體)財務經理徐冰慈很有體會。她的經驗是:加強合同中的涉稅條款管控,能幫助産業有效享受減稅降費紅利,避免合同糾紛。據她展現,力諾流體與供應商簽訂的經濟合同中,均明確了增值稅稅率,並明確約定:在稅率調整政策發布前已經簽訂了采購合同,但4月1日後交付並開具發票的,按原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徐冰慈說,由於加強了采購合同中涉稅條款的整體把控,力諾流體與供應商順利地進行了結算,減少了溝通成本,有效避免了合同糾紛。


  對於合同控稅,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也十分重視。該公司財務部稅務管理總經理潘建秀告訴記者,作爲一家大産業的稅務管理工作者,近年來,她和她的團隊十分關註政策的嶄新變化。鑒於稅收政策調整會給産業帶來一系列重要影響,正泰從年初起就在合同中寫明保障性條款:“如因國家稅製改革引發增值稅稅率變化,本合同應適用調整後嶄新稅率,合同原約定的價錢不因稅率變化而改變。”


  對此,北京華政稅務師事務所總監仉喜林分析,實務中,合同詳細怎麽簽,涉稅條款如何約定,將對産業稅負産生直接的影響。舉例來說,合同總價款在經濟合同中的體現往往有兩種方法——“含稅價”和“不含稅價”。前者在繳納印花稅時的計稅依據,是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總價錢,即增值稅金額需要繳納印花稅;後者在繳納印花稅時的計稅依據則是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因此,利用合同的詳細涉稅條款,能幫助産業合理降低稅收負擔。“重視合同控稅的産業,在任何稅種的改革中,都相對更從容一些。”仉喜林說。


分析:重視合同管稅,有利於合規控製稅收成本



  合同中的涉稅條款,對産業的稅收將産生重要影響。在這方面,稅收籌劃專家肖太壽有着深入研究,近年出版了多部有關合同控稅的專著。


  肖太壽說,經濟合同決定了産業的業務流程,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以及發票開具等各個細節,將影響産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而決定産業的賬務處理方式和稅務處理方式。所以,對産業來說,産業的稅收,不是財務做賬做出來的,而是做業務做出來的。合同簽對了,不僅能達成節稅的目的,而且能有效控製稅務風險。


  肖太壽舉例說,比如房地産産業常會發生的從電梯制造産業購買電梯和安裝效勞。對這些産業來說,簽訂合同的方法不同,稅負可能會存在差異。常見的方法是,電梯制造産業與房地産公司簽訂一份合同,並在合同中分別註明電梯設備價、電梯安裝效勞價。在這種情況下,電梯制造産業可分別核算電梯設備價款和設備安裝價款的銷售額,分別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和3%的征收率。


  實踐中,産業還可以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雙方簽訂兩份合同,即一份電梯銷售合同和一份電梯安裝效勞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電梯設備價款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安裝效勞價款適用3%征收率。另一種方法是:雙方僅簽訂一份合同,且合同價款中包含了安裝費用,並未分別明確電梯價和安裝價。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産産業可獲得電梯制造産業依照合同總價款,按13%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結合産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幾種方法一對比就知道,在合規的前提下,哪種方法更節稅。”肖太壽說。


  對此,協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稅務高級總監汪道平也深有感觸。他說,合同中的各個細節,都可能對産業的稅收産生重要影響。以股權收購爲例,産業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滿足“收購産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産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産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等條件。實操中,有的産業在交易過程策劃中,征求了稅務部門的意見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在合約擬定中卻忽視了稅務審核,對支付對價比例和方式作了修改,最後,因爲體現在交易合約中的現金支付等非股權支付對價超過了15%,不能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硬性條件,股權收購的稅收成本因此大幅增加。


  “收購和並購合約中的稅費承擔條款尤其要高度重視。”汪道平說,在交易進行之前,如産業對交易數據測算有誤或未考慮到某些重要因素,很有可能導緻稅收成本偏離預期,進而導緻交易無法順利推進甚至面臨訴訟,功虧一篑。因此,産業需要在合同簽訂前,對涉稅條款進行詳盡而嚴密的梳理和審核,作出盡可能最優的安排。


提示:加強後續管理,確保合同條款真正“落地”



  在實踐中,不少産業簽署完合同之後便將其束之高閣,缺少必要的後續管理。對此,肖太壽直呼“不可取”。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爲銷售建材,甲公司購買了一間臨街商鋪,價值150萬元。開發商承諾,隻要顧客買商鋪,就可以承擔其契稅和手續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均由開發商承擔。甲公司按合同約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開發商並沒有履行承諾,及時代替甲公司繳納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不久後,甲公司辦理房産證時,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契稅6萬元、印花稅0.45萬元和滯納金5000多元。甲公司以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包稅爲由,拒絕繳納稅款。最後,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從甲公司銀行賬戶劃轉了相關的稅款和滯納金,還對其處以罰款。


  “實務中,這樣的情形並不少見。”汪道平展現,不少納稅人錯誤地認爲,隻要簽訂了包稅合同便萬事大吉,事實並非如此。汪道平認爲,甲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稅費承擔協議,在合同法層面是有效的,但甲産業不能以此規避自身的納稅義務。甲公司作爲購房者,是法定的契稅、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不因合同約定而免除相應的納稅義務。當開發商沒有幫甲公司繳納稅款時,責任人是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即甲公司),而不是開發商。


  那麽,如何才能有效規避合同簽署後的稅務風險呢?肖太壽結合上述實例分析,簽訂合同後,甲公司如果能夠及時進行後續管理,完全可以規避稅務風險。他說,甲公司在簽訂經濟合同後,一方面,應及時督促開發商繳納其在合同中承諾的鋪面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繳納完畢後,再付清鋪面的購買價款;另一方面,應該憑經濟買賣合同到鋪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讓稅務機關了解,沒有及時繳納稅款並非主觀故意。


  “如果甲公司有合同控稅的意識,還可以有更好的選擇。”肖太壽告訴記者,甲公司可以在經濟合同中明確約定: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均由開發商承擔,由甲公司支付價款時代收代繳。這樣,甲産業在支付開發商價款時,就可以先扣除掉相應稅款,再在繳納完相關稅費後,憑有關完稅憑證到當地房管部門去辦理過戶産權登記手續。


  汪道平表示,合同簽訂後,在詳細執行中,可能因各種情況會發生變更,會對事前策劃的稅務安排方案造成一定影響,這就需要稅務管理人員參與其中,分析利弊,及時作出調整,不要等稅務風險已經形成再去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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