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園地

實例分析如何降低産業稅收負擔

文章來源: 甘孜州産業投資集團   發布時間: 2019/04/19 16:38:45   點擊次數: 0









每日稅訊 昨天



  2018年度産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筆者在效勞産業的過程中發現,對不少産業,尤其是集團産業來說,都有通過合規的稅務安排,盡可能降低整體稅收負擔的需求。那麽,在實務中詳細可采取哪些措施?近日,筆者遇到了這樣一個實例,或許能給讀者一些提示。


實例分析

       某集團公司爲了推廣公司品牌,2018年發生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共計100萬元。在詳細實施過程中,由該集團下屬子公司A公司詳細負責。A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協議並付款,最終A公司取得相應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票,並計入相關費用。同時,該集團公司下屬還有一家子公司B公司,主要負責集團商品的銷售,員工60人,資産總額800萬元。


  近日,A公司和B公司分別開始了2018年度的産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A公司納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爲虧損80萬元,不需要繳納産業所得稅。B公司在納稅調整後,産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爲盈利120萬元。那麽,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能在合規的基礎上,盡可能降低A公司和B公司的整體稅負呢?


方案一


  按照傳統的納稅思路,A公司和B公司都是獨立核算的法人産業,應分別計算繳納産業所得稅。


  A公司發生虧損,應納稅所得額爲負數,不繳納産業所得稅。


  B公司符合小型微利産業的相關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超過100萬元。在2018年度産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B公司仍應按照2018年小型微利産業相關標準進行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産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告》(財稅〔2018〕77號,以下簡稱77號文件)規定,B公司不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産業的標準,不能享受産業所得稅優惠。假設B公司沒有其他産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享受,那麽,按照25%的稅率,B公司應繳納産業所得稅120×25%=30(萬元)。


  此時,該集團內A公司和B公司合計納稅0+30=30(萬元)。


方案二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協議約定,A公司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B公司分擔4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告》(財稅〔2017〕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産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産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産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産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産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因此,按照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A公司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萬元的40%,即40萬元支出分攤給B公司。


  此時,A公司仍然虧損40萬元。而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爲80萬元。納稅調整後,B公司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産業的優惠條件,按照77號文件規定,可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産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B公司實際應繳納産業所得稅80×50%×20%=8(萬元)。與方案一相比,B公司2018年度少繳納産業所得稅30-8=22(萬元)。


  最終,A公司和B公司合計繳納産業所得稅0+8=8(萬元)。


建 議


  方案二中,集團産業通過利用關聯産業間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分攤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將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合法地調整降低到小型微利産業的標準範圍內,讓B公司適用更低的産業所得稅稅率,從而達到整體降低該集團産業所得稅的目的。


  筆者建議大中型産業和集團産業,利用好下屬子公司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合規進行稅務安排,有效降低産業的整體稅負。


本文刊發於《中國稅務報》2019年4月12日B3版



關註徽信公衆號
遂甯宏明華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