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對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
川府發〔2018〕2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及《四川省落實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爲核心、以構建“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管控機製爲支撐,全面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産業結構、制造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動高品質擴展。
(二)基本原則。
類別指導,分級管控。嚴格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類別管理和分級審查要求,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體系。
重點引導,註重實效。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引導重點工業規劃編製,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優布局、調結構、轉方式。
多方聯動,統籌協調。強化省直部門與各市(州)協同,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切實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防控作用。
強化監督,嚴肅考核。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管理,強化監督考核,保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成果落地落實。
二、主要任務
(三)細化類別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以及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簡稱彙總性規劃),應當在規劃編製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四)規範審查程序。
應編製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彙總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規劃編製機關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爲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規劃編製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專項規劃的編製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爲決策的重要依據。
(五)完善分級審查。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相關規劃環境評價文件外,按照“同級審查”及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劃定分級審查原則,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劃如下:由省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審批的、應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省級開發區開發建設規劃;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的涉及世界自然遺産地、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旅遊區開發建設規劃;産業定位涉及石化、化工、化學合成類製藥、印染、釀造、製漿、冶煉、典型涉重産業(專業電鍍、鉛蓄電池製造、再生鉛等)、含前工序的集成電路、放射性同位素制造(核技藝利用)等的産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水電開發規劃。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規劃外,其餘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指導。
(六)優化産業擴展。
加快劃定並嚴守“三線一單”,充分發揮“三線一單”的宏觀指導作用,加快調整不符合生態環境性能定位的産業布局、規模和結構。開展重大經濟政策和産業布局,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工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調查區域流域産業布局。對環境影響重大的産業編製相應的産業專項規劃,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減少資源消耗、汙染排放和生態破壞,嚴格環境準入,達成綠色擴展。加快推動全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電子信息、竹漿造紙、锂電新能源等工業規劃編製,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七)提高審查質效。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將空間管製、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作爲評價成果的重要內容。加強空間管製,在明確並保護生態空間的前提下,提出優化制造空間和生活空間的意見和要求,推進構建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加強總量管控,以推進環境品質改善爲目標,明確區域(流域)及重點工業汙染物排放總量上限,作爲調控區域內産業規模和開發強度的依據。加強環境準入,在符合空間管製和總量管控要求的基礎上,提出區域(流域)産業擴展的環境準入條件,推動産業轉型升級和綠色擴展。
提高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效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對各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進程,公開審查進展,及時書面通告報送單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實施5年以上的産業園區應主動開展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告督促各類産業園區按期開展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園區定位、範圍、布局、結構、規模等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各類産業園區應及時重新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八)強化品質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製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品質低劣、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開。被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製單位,兩年內不得承擔工業各工業、水利水電、化工園區和城市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強部門協同。各級擴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部門以及産業園區管委會等要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部門協同,在規劃編製過程中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十)完善會商機製。凡涉及跨區域環境影響的産業園區規劃、水電開發規劃、航運規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劃等,應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製階段由規劃編製機關組織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進行會商。規劃編製機關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啓動區域和流域汙染防治協作機製等形式組織開展會商。會商意見達成一緻後,送相應審查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審查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召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應邀請參與會商的單位代表參與審查。
(十一)嚴格聯動管理。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跟蹤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含項目,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新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或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審批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所含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相關意見進行簡化,結合實際情況可適當簡化區域環境現狀評價、與有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區域汙染源調查等內容。
(十二)強化執行監督。對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中,發現未按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供應指導和約束的,或是發現相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産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或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審查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的,有關單位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以規劃已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爲理由,隨意簡化規劃所包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甚至降低評價類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緩或不予受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向有關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或建議。
(十三)嚴肅考核問責。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對于大力推進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川府發〔2007〕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