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對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補充通告
甘辦發〔2018〕2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州屬企事業單位:
爲全面落實國家《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擴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切實解決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甘孜州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落地落實,現就有關事宜補充通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擴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強製招標範圍爲: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由國務院擴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製訂,報國務院批準的,但不屬於上述兩類項目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必須招標項目。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和使用國有産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在強製招標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策劃、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是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二是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三是勘察、策劃、監理等效勞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策劃、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二、規範強製招標限額以下項目發包
(一)調整固定價隨機發包限額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100萬元人民幣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60萬元人民幣的,勘察、策劃和監理效勞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40萬元人民幣的,實行固定價隨機發包。固定隨機發包價由經財政評審價或由有資格的造價咨詢機構編製的預算控製價下浮一定比例(房建和市政類下浮7%,交通、水利、土地和其他類下浮8%,勘察、策劃、監理參照原政府指導價下浮30%)後確定;發包價即爲項目承包合同價和竣工結算價。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勘察、策劃和監理效勞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由項目業主參照上述下浮比例確定發包價,直接發包給註冊在州內的産業,發包價即爲項目承包合同價和竣工結算價。
(二)規範固定價隨機發包實施。固定價隨機發包采用搖號方式確定實施單位。州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由州政務和交易效勞核心組織實施;各縣(市)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由各縣(市)政務效勞核心組織實施(海螺溝景區管理局、亞丁景區管理局)分別在泸定縣政務效勞核心、稻城縣政務效勞核心實施),州政務和交易效勞核心負責業務指導。
(三)加強固定價隨機發包監管。州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固定價隨機發包行爲的審計、稽查力度。對隨意更改工程發包方式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存有不合規、不合法行爲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存在權錢交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明確多次流標(發包失敗)處理方法
面向註冊登記在甘孜州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産業搖號招標項目多次流標(至少兩次搖號招標均不足3個投標人投標),經原招標事項核準部門審查同意後,實行固定價隨機發包(搖號方式)。
固定價隨機發包項目多次發包失敗(至少兩次固定價隨機發包均不足3個參與者)後,經原招標事項核準部門審查同意後,按下列辦法處理:一是當曾參與該項目固定價隨機發包並提交了“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承包承諾函”的參與者爲2個及以上時,由發包人面向上述參與者采用固定價隨機選擇方式發包;二是當曾參與該項目固定價隨機發包並提交了“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承包承諾函”的參與者隻有1個時,由發包人采用固定價直接發包給該參與者;三是當經過兩次固定價隨機發包均沒有參與者時,由發包人采用固定價(必要時提請財評部門核查財政評審價)直接發包給註冊在州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資格要求的産業。
甘辦發〔2017〕36號文件中與本通告不一緻的內容以本通告爲準。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5日